侦查机关有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为明确案情,可能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身体违法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身体并不违法。
人身检查是根据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具有强制力,同时人身检查又是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除严格依法进行外,还不得有伤风化。因此,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如果进行人身检查时,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如果被害人不同意人身检查时,应通过说服教育的办法,在其同意后方能进行检查,不能强制检查。即使是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人身时,也必须严格注意,不能侮辱被检查人人格。
对人身进行检查是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需要通过人身检查,查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表面有什么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身体各部有无缺损等;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情况,在实践中主要是对被害人伤害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看看被害人伤害的部位、程度、伤势形状等;确定生理状态主要是检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有无生理缺陷,比如智力发育情况,是否智力低下,各种生理机能情况怎样等。这些检查,有利于查清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作案所用的工具及犯罪的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都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对人身检查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适用被害人。
(二)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进行,即医师不要求一定是女医师。
相关法条
(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