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的,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员工离职的时候,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单位需要给予离职证明,那么,单位拒开离职证明谁为损失买单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孙某2010年10月入职济南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但孙某觉得公司前景暗淡、工资偏低,拒绝续签。离开原公司后,孙某很快找到了一家心仪的公司。新公司向孙某发出录用通知,要求孙某携带原公司离职证明等材料于12月25日办理入职手续。孙某数次找到原公司,要求原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均被拒绝。因孙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新公司为避免用工风险,决定不录用孙某。失望之下,孙某立刻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因拒绝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

[法律解读]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及时为孙某出具离职证明,使孙某失去了工作机会,产生了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

同时,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有出具离职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保关系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合法理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索赔的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协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者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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