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就是私自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所谓的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主要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采用拘留、扣押等各种手段非法剥夺债务人或者与债务人关系密切相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判几年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索债型非法拘禁判几年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刑法》238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专家指出: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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