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打官司的关键,证人也是证据之一,可见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但在现实的案件审判中,一些证人没有本着诚实作供的原则,所作供述前后不一致,甚至恶意翻供。那对于证人翻供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小编为您介绍。

要看具体是什么情形。翻供,你还要提出具体的翻供事实的证据,否则没有说服力,法律一般不会支持,还要看你是否存在做伪证,如果是存在受威胁下做出的证言,翻供一般不会负什么法律责任。同时,还要看你所做的证言对被告方有无实质性的法律影响,如果只是旁证,翻不翻供都没多大的影响。

被告人当庭翻供的特点

1、强奸案件中的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比例大。由于这类案件往往直接证据较少,一般情况下只有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及辅助证据材料,直接证据及物证等证据比较缺乏。被告人一旦翻供,在没有得力旁证证实的情况下,往往会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带来很大的难度,甚至会影响到对案件的处罚,使案件无法定罪,最后久拖不决,不得不了了之。

2、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多。由于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后,便于找门路,托人情,打听自己的案情及认定证据情况,再加之有些取保候审措施适用不当,不应取保的由于人情关系或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取保,给被告人提供了串供、翻供的便利条件,千方百计寻找当庭翻供理由。

3、经济犯罪被告人当庭翻供的居多。由于这类犯罪案件属职务犯罪,被告人大部分属于领导干部,有职有权且智商高,有一定的知识和阅历,且反侦查能力也较强,往往在法庭审判中,知道抓住问题的关键,在外部关系网的影响下,当庭翻供企图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4、重新犯罪人员当庭翻供的比例大。重新犯罪人员大多数比较狡猾,有一定的、甚至是比较丰富的侦查经验,主观恶性也比较大,并有一套对付或应付政法机关打击的办法,熟悉法庭诉讼程序,在开庭时往往翻供,耍小聪明,故意真真假假,把水搅混,使法庭无法定案,妄图蒙混过关。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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