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也就是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了伤害,此时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给予受害方相应的赔偿。一男子强行拖拽女友回家,结果半路女子跳车导致死亡,这样的行为男子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强拉女友回家致其跳车死亡,男子犯何罪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彭某与徐某(女)经人介绍相亲认识半个月左右,尚未确定关系。某日晚8点多二人在一餐厅约会,聊了1个多小时,徐某觉得天色已晚,要求彭某骑摩托车送自己回家,彭某答应,其在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用借来的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送徐某回家。车行至一路口本该左转,但彭某没有左转,而是继续直行。徐某提出质疑,彭某解释说:“现在才9点半,还早,到我弟弟家喝杯茶,聊聊天,等一下就送你回去。”徐某明确表示太晚了,不去,并说:“你要是再走,我就跳车了。”彭某想早点确定关系,就说:“不要跳,很危险。”继续以每小时四五十公里的速度前行。徐某再次提出“要跳车了”,彭某不以为然地说“不要开这玩笑”。没想到话刚说完,徐某就跳下车,头部着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因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本案中,对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大致:有三种观点:1、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彭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彭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在我看来,彭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彭某来说,二人通过相亲认识,而且是朝着发展为恋人甚至未来是要结婚的,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徐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故意。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徐某死亡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他一直认为徐某只是在开玩笑,“装矜持”,在主观上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最终,彭某的过错直接导致徐某做出跳车的举动,最终导致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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