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如果欠他人欠款,最好写一个协议,确定还款期限,还款数额。任何协议都是需要本人签字才能生效的,那么,他人代签还款协议有何法律效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则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万某欠李某8万元,2013年2月李某到万某家催讨欠款,万某不在家,万某的父亲万某保在家。经过协商,李某与万某保双方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万某保分三次归还万某欠李某的8万元,事后双方均未告知万某,也未取得万某的同意。后由于万某保未按照协议还款,李某遂将万某和万某保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欠款。双方对被告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万某保是否应当还款产生分歧。

[法律解读]

万某保与李某的还款协议有效,但是可以撤销,且万某保在撤销后可以不承担还款责任。理由如下:

我国法律虽然对债务加入行为没有规定,但从本案来看,万某保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为是有效法律行为。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协议,从内容看属于没有对价关系的合同,即万某保只有还款的义务没有权利,而李某只有接受还款的权利而没有义务。万某保自愿替万某还款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对万某的赠与行为,只是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实际上债务人万某未必愿意接受这种第三人的赠与。既然万某保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属于无偿法律行为,那么其效力也应该参照赠与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本案中,万某保在替万某还款之前,也应该可以撤销该协议。因为即使万某保撤销了还款协议,对李某与万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产生影响。第三人在债务加入合同中承担的更多是应该是一种道德义务,当然在债务加入行为撤销之前,则还是应该按照协议履行。另一方面,债务人可能不愿意第三人替其还款,而希望由其自己来履行债务。因此在债务人事后反对第三人加入债务时,也应允许第三人撤销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加入行为。况且,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加入协议,可能造成债务人与第三人重复履行的情况出现。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万某保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应该是一种可撤销的合同,因此万某保也可以撤销其还款的义务。合同撤销以后,对于李某因与万某保签订还款协议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万某保赔偿。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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