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上了年纪还要因为婚姻那点事对簿公堂,冯老汉与小他两岁的黄老太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冯老汉与前妻(已过世)育有三子一女,大儿子已过世。老人无力支付养老费将老伴告上法院,这样的请求能被支持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再婚老太无力支付托老费能否告伴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自2014年12月起至今,二人分居,黄老太一直居住在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冯老汉则住江苏省海门市江心沙农场。冯老汉是江心沙农场七大队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养老金2294元,曾因原发性肝癌、高血压等疾病在医院诊治,现已出院,而黄老太每月仅有新农保105元。今年1月4日,黄老太的子女向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缴纳300元生活费,但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每月的应缴费用为900元。因无力支付托老院的生活费,黄老太一纸诉状将77岁的老伴告上了法庭。(来源:华律网)

【法律解读】

本案中,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无论婚姻的实际情势如何,也不论当事人双方的感情状况怎样,夫妻扶养既是双方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本案中,黄老太居住在海门市江心沙爱心托老院,托老院的支出也客观存在。黄老太居住在托老院后,其与冯老汉分居至今,但双方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虽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但是冯老汉每月有2000余元的收入,黄老太每月仅有105元,冯老汉依法对黄老太负有扶养的义务。

对于扶养费的数额,应虑到双方均系再婚,除非双方各自生育的子女有特殊情况,否则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扶助义务应占主导地位。同时应考虑冯老汉的经济条件并不富裕,其因自身病情支出较多,因此根据黄老太基本生活需要、分居时间及双方各自年龄、健康状况、有无子女赡养的实际情况,酌定由冯老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给付黄老太相应扶养费。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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