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如果职工在上班期内遭遇工伤,身体或多或少地会受到损失,需要停工治疗。那么,工伤治疗期可以降低员工的工资吗?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用。

[案情简介]

黄某在济南某工艺品公司上班,从事开料工作。双方实行计件工资,按月发放。济南某工艺品公司为黄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4年6月21日,黄某在搬运夹板过程中被叉车撞伤右腿。受伤后被送往济南某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诊断为右胫骨中段骨折。经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受伤,鉴定为伤残十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此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黄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170.69元,公司支付黄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000元。黄某认为这个工资比正常工资降低太多,与公司发生纠纷,黄某向济南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由济南某工艺品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448元,济南某工艺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认为应按保障工资基数计算黄某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读]

黄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因工十级伤残,依法应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争议焦点为黄某停工留薪期间及工资标准认定问题。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结合黄某伤情及治疗的事实,确定原告的停工留薪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计8个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黄某工资数额认定应由原告举证,但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黄某停工留薪期以前的12个月工资数额,故最终采取了黄某提供的工资证明作为证据。济南某工艺品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以2014年度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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