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包括很多种类,这些强制措施是可以变更的,因此一般在刑事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时候,可以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变更,此时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变更的。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8XXXX8208

申请事项:对犯罪被告人雷某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雷某晖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申请人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其具有法定的不需要羁押情形,对其进行羁押已经没有必要,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依法据实而论,本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雷某晖进行羁押已经没有必要,依法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雷某晖,最低限度应该对被告人雷某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具体理由详见日前已经递交给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对雷某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恭请依法核准并予以立即执行。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1380XXXX208

2013年11月28日

我们可以看到,现实中的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书通常都是由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写的,因为刑辩律师更清楚该如何来写这份申请书,申请书应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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