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实践中,有的职工遭遇工伤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经医疗赔偿。职工选择离职后,却遇到工伤复发的情况,需要继续治疗,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华律网小编结合案例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案情简介]

李某某于2005年6月到某五金公司处工作,任职操作员。2005年6月28日李某某在公司车间内因日常工作受伤,诊断为右眼球穿透伤,2005年7月26日,被认定为工伤。2006年6月21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审鉴定为7级伤残。后经过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某五金公司按照7级工伤支付了工伤待遇。李某某离职后,右眼一直疼痛不止,长期奔波于各大医院治疗眼睛,原来获得的工伤待遇基本上用于治疗眼睛。

[法律解读]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复发鉴定

1、工伤复发前鉴定为1-4级的不得终止合同,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工伤复发前鉴定为5-6级的保留用工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但职工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工伤复发前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2、《工伤认定书》;

3、《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5、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华律小编提醒您,调查工伤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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