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盗窃罪是将他人财物窃取占为己有的行为。如果是采取盗窃手段,自然构成盗窃罪。那么,如果是在公共场所多次扒窃的行为,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被告人海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X市J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海某到X市J区杏西路“星城网吧”VIP13号包厢内,将被害人朱某放置在身边电脑机箱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993元的“苹果”牌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当日23时许,被告人海某返回该网吧时被被害人抓获,其随身携带的一张被盗手机的手机卡亦被缴获。

[法律解读]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多次的理解: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