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收益有分红的权利,但是同时也得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有的股东为了私利,擅自变卖公司的财产,这会犯什么罪吗?下面,华律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与刘某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某广告有限公司,其中被告人李某持有公司股份51%,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管理经营该公司。该公司开展装潢、广告设计、制作等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李某先后与多家公司或商户签订公交站台广告租赁合同,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378380元,其中李某未通过公司财务直接收取并占有的租赁合同款共计人民币319880元。李某承担了公司有关员工工工资、制作广告费用等部分支出,余款合计人民币148680元未交至公司财务,而是自行支配及使用。为此,公司另一股东刘某要求与李某对账并请托他人调解未果。

2012年5月9日,李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犯罪事实,并已退还赃款人民币110000元。

[法律解读]

被告人李某身为公司的实际股东、执行董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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