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商的兴起,快递行业也在崛起,我们经常都会用到快递,那要是弄丢了包裹怎么赔偿呢?合肥一家快递公司快递员丢失价值近18万元的包裹。事后一审法院判定快递公司赔付寄件人胡先生“8倍邮费”——168元的赔偿,胡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快递员弄丢价值近18万元包裹 ,快递丢失赔偿标准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快递员工弄丢价值18万元包裹
该案源于2014年的一起盗窃案。当年11月15日下午,这家快递公司的员工小吴到宿州路青云楼,为客户胡先生取一个寄往南京的快件。与普通快件不同,这个包裹里装着价值近18万元的话费充值卡。
取完包裹,不远处宿州路苏宁电器一个客户又在催他,小吴于是赶紧骑着电动车来到苏宁电器大门南侧的空地,将车子停好后,把青云楼客户的包裹放在踏板处,就急匆匆地跑去送快件。而等他回到车边,顿时傻眼了:包裹被偷了!
小吴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随即立案, 2015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鲍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未被卖出的邮币卡价值20846.4元退给了胡先生。
快递员工弄丢价值18万元包裹
该案源于2014年的一起盗窃案。当年11月15日下午,这家快递公司的员工小吴到宿州路青云楼,为客户胡先生取一个寄往南京的快件。与普通快件不同,这个包裹里装着价值近18万元的话费充值卡。
取完包裹,不远处宿州路苏宁电器一个客户又在催他,小吴于是赶紧骑着电动车来到苏宁电器大门南侧的空地,将车子停好后,把青云楼客户的包裹放在踏板处,就急匆匆地跑去送快件。而等他回到车边,顿时傻眼了:包裹被偷了!
小吴报警后,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随即立案, 2015年1月18日,犯罪嫌疑人鲍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将未被卖出的邮币卡价值20846.4元退给了胡先生。
适用《邮政法》还是《合同法》?
胡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二审中,胡先生以及代理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依照的快递单背后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但在他们看来,此条款引自《邮政法》,并不适用本案。因为《邮政法》适用于邮政部门下辖的邮政业务。邮政部门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快递公司所有的业务都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邮政普遍业务。法律之所以对普遍邮政服务中的邮件丢失规定了限额赔偿,源于该服务带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上诉人认为此案应该按照《民法》、《合同法》来处理。
快递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此外,上诉方认为即便是依照《邮政法》,也不能把《快件运单契约条款》作为判决依据。在胡先生看来,快递公司运营管理不善,没有教育好员工,导致员工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明知快件有价值,却把它们放在踏板车上,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胡先生代理人称,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邮件损失的,无权援用《邮政法》中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快递丢失赔偿标准
《民法通则》是采用填平式的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的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在审判中,有的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也有的依据《邮政法》。
在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但也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不是格式条款,其理由是,《契约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交寄货物“保价”这一方式,客户如果觉得货物重要,完全可以通过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邮件丢失后,没有保价的货物,只能按照约定的赔偿最高额200元来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