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性侵他人是违法的,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案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校园暴力、性侵猥亵等犯罪案件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北京性侵未成年人案同比增50%,性侵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性侵未成年人案同比增50%

昨天,李某因猥亵儿童罪终审获刑一年。京华时报记者赵思衡摄

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案件时有发生,家庭暴力、校园暴力、性侵猥亵等犯罪案件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昨天,一组来自最高法、北京市高院和北京市二中院的统计数据发人深省:最高法通报12起关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发现虐童后很少有人报案;全市法院5年来审结校园暴力犯罪案件近200件,其中未成年人约占犯罪总人数的62%;北京市二中院少年庭2015年收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较2014年增长了50%。□性侵猥亵报案过晚侦破难量刑难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召开发布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发布。市二中院院长崔杨介绍,该类案件的受害人多集中在初中、小学这两个年龄段,超过7成属于熟人作案。

2014年以来,市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其中,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被害人共26人,其中男童5人、女童21人;从收案趋势看,2015年较2014年增长50%。崔杨称,在市二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72.73%的受害未成年人与被告人在案发前即认识,有的被告人是受害人所住大院保安、有的是受害人就读学校职工等。被告人利用其与受害人相识、受害人及其家长对其无戒备等机会,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性侵害案件本身具有隐秘性,且因未成年人或受到被告人恐吓、或出于害羞心理,不敢或不愿将遭到侵害的情况告知家长,导致侵害长时间未被发现。

崔杨表示,有些家长在得知侵害发生后,出于“顾及面子”“保全名节”等考虑,在一两个月甚至半年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贻误了案件侦查和证据固定的最好时机。由于时间间隔长、受害人多无证据留存意识,造成此类案件普遍存在客观证物少、言词证据多,直接证据少、间接证据多的特点,增加了案件侦破、定罪量刑的难度。案例老汉猥亵5岁女童获判现年63岁的李某案发前居住在大兴区黄村镇某出租屋内,是一名保安。检方指控,2015年11月1日下午,李某在大兴区某出租房内对5岁女童思思(化名)进行猥亵。思思的母亲证言显示,案发后第4天晚上,女儿在洗澡时告诉她,“老爷爷用手摸了我尿尿的地方”。次日,思思母亲报警。李某辩称,他无意中摸了小女孩的头部和后背,没有摸其他地方,更没有脱孩子的裤子摸其下体。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猥亵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昨天上午,该案在市二中院审理。身穿白色上衣、头发胡子花白的李某被带进法庭,据了解,李某始终不认罪,其辩护律师称犯罪过程与事实不符。市二中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从重处罚。经查,李某猥亵被害人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和相关证人证言,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条件。法院认为,李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做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综上,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家庭暴力发现虐童很少有人报警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研究员马东介绍,2015年各级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监护权纠纷案件1469件,结案1456件。通过司法实践,“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发现虐待、殴打孩子的情形后,很少有人报警。”马东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此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亦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对撤销父母监护权案件的审判,确定了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基层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打破“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使受到家庭成员伤害的未成年人也能够得到司法救济。案例女子多次持刀割伤儿子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4年6月13日,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

法院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后来,在团委、民政部门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之下,小龙最终被妥善安置在SOS儿童村。□校园暴力10%施暴者曾为受害人北京高院副院长孙力介绍,案件统计显示,约有14%的案件,对被害人采用了扇耳光、泼冷水、烟头烫、拍裸照等较恶劣的侮辱手段,致使被害学生在案件发生较长一段时间后,仍持续伴有恐慌、烦躁、焦虑等情绪反应,甚至转学、休学。案件调研发现,约有68%的被告人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一些被告人自述,以前就发生过把同学打伤事件,都是父母赔偿了事,没想到会被判刑。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们更容易心存侥幸,不计后果铤而走险。此外,被害人两种负面反应需警惕。一种是害怕再次被打,默默忍受,委屈求全。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的隐忍往往会令加害人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从而陷入频繁遭受暴力侵害的恶性循环;另一种是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

案件统计显示,近10%的案件被告人原为校园暴力的受害人,他们在遭受侵害后因缺乏正确指引,未能及时恢复和调整心态,导致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实施报复从而转化加害人。案例16岁女孩强迫同学卖淫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赵某(女)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学校宿舍,对同学张某实施打耳光、跪地磕头、扒掉裤子拍照等行为进行侮辱,致张某轻微伤。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强迫被害人张某在丰台区某宾馆房间卖淫。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的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人张某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对赵某予以谅解,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强迫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7周岁,尚未成年;且能如实供述罪行,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所犯强制侮辱妇女罪予以从轻处罚,对其所犯强迫卖淫罪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性侵怎么处罚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除了规定了本罪的基本法定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外,另外设置了本罪的加重构成,其中包括第3项“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立法者没有规定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而是将奸淫所拐卖的妇女作为本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对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拐卖妇女并奸淫的,这其中存在着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由于该行为人对于拐卖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仅评价其奸淫行为,这需要具体分析:在犯罪对象为妇女的情况下,不但要看性行为在实质上是否违背妇女的本意,而且要求一定要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相当的方法,也就是仅限于以上的第1种情况,以上的第2种情况尽管在本质上也违背妇女的意志,但是由于其无法该当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在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行为人拐卖妇女而妇女为了逃脱主动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时,行为人无从承担刑事责任;在犯罪对象是幼女的情况下,只要是与幼女发生了性行为,都属于奸淫幼女,如果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否则按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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