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敲诈勒索的事件时有发生,因平日里交往对他人看不顺眼,于是在邀请其喝酒后故意制造酒驾事故,敲诈勒索对方钱财3.6万元。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酒驾者被车剐蹭敲诈数万,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杨连招等5人批准逮捕。杨连招和陈某是邻居,平日里杨连招总是对陈某看不顺眼,一直想教训一下他。杨连招便与刘太元等人合谋,决定引诱陈某酒后驾车,然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勒索其钱财。2016年3月20日,杨连招邀请陈某一起吃饭喝酒。陈某答应后,刘太元、丁世开等人在事先安排好的地点等候。次日凌晨,喝了酒的陈某驾车回家。途中,在杨连招的指挥下,丁世开驾驶车辆故意与陈某的车发生剐蹭,随后以现场报警的方式要挟陈某,让其赔付3.6万元。3月28日,陈某感觉事情蹊跷,遂报警。

【法律解读】

一、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敲诈勒索罪量刑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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