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校园暴力的发生让我们不得不担心我们的小孩在学校的安全问题,近日网上流出一段多名女生群殴一个女同学的视频。视频中,女生被打耳光、踢肚子、扯头发,她哭着求饶,但多名女生仍未停手,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10名初中生围殴女同学,未成年犯罪什么时候可以减轻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从流传于微信朋友圈中的这段视频可看出,事发时宿舍里开着灯,透过铁门上方的小窗口可以看到对面宿舍也开着灯,并不时有人走动。因此有网友推断,群殴发生时极有可能是在晚上宿舍熄灯之前。
狠心一边围殴一边嬉笑
视频显示:这间疑似只有8个床铺的宿舍里,聚集了14名女生。其中至少有7人一直在围殴受害者,围观的其他女生没有上前阻止这一校园暴力事件。这段2分37秒的视频,疑似在上铺的学生用手机所录。一名穿粉红色连帽卫衣的女生被7名女同学围在靠铁门的床边。视频仅录到第三秒时,这名身穿粉红色卫衣的女孩就被一名身穿牛仔衣的女孩打了一耳光,边打还边说道:“你倒怪啊”。随即另外两名女生也上前打了这名女生两耳光并将其推倒在床上。这名女生被吓得不敢说话也不敢反抗,身子靠在床上不敢动弹。但围殴她的女生却说“起来!”紧接着,此前打过她的一名女生用力将她从床上拉起来后,又遭到多名女生的拳打脚踢。期间,围观的其他女生非但没有人制止,视频中还传出围观者和打人者嬉笑的声音,不止一名女生在举着手机拍视频。视频中可见最先打人的“牛仔衣女生”边用手机录像边用脚踢受害者,随后又将手机递给趴在上铺围观的同学,并说:“照,照。”之后这名女生又继续参与群殴。
可怜被打者不敢放声大哭
被打女生始终不敢反抗,站在宿舍铁门前任凭其他女生殴打。多名女生用手掌击打她的脸部、头部,并拉扯其头发。此时视频中传出打人者的声音:“还看啊!还看啊!”同时,轮流打耳光的声音也越发响亮。紧接着,多名女生又将受害者从门处拉到靠里的床铺前拳打脚踢。期间还从视频中传出“踩了嘛,过来一点”的话,此话一出受害者又被其他女生反复用脚踢。此后又有人说道:“拉出来嘛,踩!踩!”并骂了一句脏话,到1分40秒,从视频中传来受害者“呜呜”的哭声。但哭了几声后,有人说:“不要哭了!”受害女生于是没敢放声大哭。见她不敢放声大哭,围殴她的女生似乎更为大胆,视频中又传来煽动性的语言“干你几巴掌啊。”此后,有人说了唯一一句疑似劝和的话“抬头不见低头见啊。”但群殴始终没有停止。受害者始终被多名女生围着轮流用脚踢、打耳光。围殴至2分26秒时,疑似拍摄此视频的女生喊了一句:“上!你干了啊!”站在床边围观的一名女生则抬头回复:“不能干,亲戚啊。”随后,围殴的7名女生又将受害者从床上拖到地上用脚踢、踩。有女生喊道:“不要踩了,不要踩了”的声音,随后群殴停止,受害者从地上站了起来。
在这段视频中,始终不见宿舍管理员或老师前来干预。
回应当事者都是初一女生
据称,事件发生在云南广南县阿科中学。记者从视频中的方言判断,当事人为文山或红河南部地区口音。昨晚11点,记者联系到广南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何慧,她在看了视频后向该县教育局核实得知,该视频发生地确实是在广南县阿科中学。凌晨1时许,该校副校长陆定辉致电记者称,事件发生在22日晚下自习后,涉事者全是初一年级203班女生,打人女生有10人。
【法律解读】
一、减轻刑事责任情形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二、不负刑事责任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三、相对负刑事责任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四、完全负刑事责任情形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年满16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在材料来源、立案条件以及立案程序方面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是相同的。但与成年人案件立案程序相比,未成年人立案程序还具有一些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