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我们不能去偷抢或者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那最近云南小伙赵某某平日游手好闲,总想不劳而获,在半月内犯案6起,多是盗窃收银台上的手机,以及吧台上之类的财物,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小伙半月连环盗窃六起获刑,连环盗窃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去年12月份,囊中羞涩的赵某某,于12月15日15时许在三明市区一店铺内将收银台上的一部价值1199元的白色vivoY27手机盗走。尝到甜头的他又分别于当月15天内在三明市区、泰宁县城的饭店、浴足店、小吃店、宾馆吧台、收银台5次盗得手机5部。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共盗窃手机6部,价值共计4846元。2015年12月23日,泰宁公安民警在泰宁汽车站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

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8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以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

评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不是通过辛勤劳作来获取劳动果实,而是通过偷盗手机贱买来换取钱财,正是因为这样的懒散思想使他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加强此类事件的防范意识,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随意放在收银台以及吧台等地方,给作案人以可乘之机。

【法律解读】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作了一些修改,具体标准如下:

1、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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