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竟然有人冒充警察进行诈骗,黄某从小就有制服崇拜情结,三个月前通过微信认识男子王某,并不断向其借钱。当黄某有所警觉时缠着他还钱,王某一会儿说自己正在办案,一会儿说自己被纪委盯上了,不方便再和她见面,很明显黄某被骗了,这样的情况会被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男友爱讲破案故事被多次骗钱,诈骗如何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33岁女青年黄某从小就有制服崇拜情结,三个月前,她通过微信认识男子王某。王某自称是警察,他常吹嘘自己的破案经过,还虚构女毒贩要以身相许被他严词拒绝的情节。黄某觉得太精彩了,深信不疑,多次借钱给他,上当受骗。华律网记者任国勇通讯员栖文轩3月下旬,栖霞警方接到黄某报警称,她借了14200元给一自称是警察的人,多次讨要,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怀疑遇到诈骗。经询问,黄某是通过微信交友认识了王某。

王某自称是警察,目前在“南京新街口的一家公安分局”工作,年收入20万,家里开了三个超市、一个农庄,有两套房,其中一套还在新街口,至今未婚。由于从小就有对警察、军人的制服崇拜情结,黄某被深深吸引住。10天后,二人见面,相处得不错。大约是见时机成熟,王某声称过年自己单位同事之间发红包,他漏了一个同事没发,想借600元发红包。黄某想都没想就答应了。随后,王某又以要到兰州出差办案缺钱,临时找她借10000元,黄某也答应了,甚至将自己银行卡里仅剩的1200元也给了王某。当民警问她有没有对王某的身份怀疑过?

黄某说王某经常和她描述自己破案的经过,觉得太精彩了,就像电影电视上那样,所以深信不疑。有一次,他说自己在办毒品案时,女毒贩被抓后,他资助了毒贩的母亲和孩子。女毒贩出狱后非常感激,要以身相许,但他严词拒绝了。当黄某提出要看他的警服和警官证时,王某总说出来办案不方便穿警服带证件。当黄某有所警觉时,缠着他还钱,王某一会儿说自己正在办案,一会儿说自己被纪委盯上了,不方便再和她见面。黄某报案后,近日警方根据线索将嫌疑人王某抓获。王某32岁,曾多次盗窃被司法机关处理过。因离异,也没正当工作,他通过微信聊天发现黄某很容易上当,就精心编织了一系列谎言,骗取她的信任,进而骗取钱财。目前,王某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栖霞警方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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