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卖淫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但是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韩国演艺圈又爆卖淫案,一个是活跃于电视圈的性感女星,一个是知名歌手,这样的行为会被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韩国知名女星再陷卖淫风波,卖淫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韩国演艺圈发展旺盛,触角遍及全球,甚至成为一大国力证明,然规模广、事情也多,继日前爆出知名歌手、演员、模特儿等4位明星跨国卖淫后,如今又曝2名女艺人卷入卖淫风波,这次两名涉案人并非艺界生手,其中一人甚至是电视上常能看见的熟面孔。台湾中时电子报5月26日援引韩国《ChannelA》的报道称,又有女明星出卖肉体换财富,且并非传闻而是真有此事,因警方已受理此案并介入调查,全案亦向上移交检察署,此次涉嫌卖淫的有2人,包含女艺人A小姐以及知名歌手B小姐,两人卖春的价格不菲。据悉,A小姐约30来岁,以性感作为卖点,在各大综艺节目及电视剧中都能看见她的身影,单次性交易价码为1000万韩元(约合5.6万元人民币),交易对象包含一名40多岁的朴姓富商,该富商已向警方坦承与之有性交易,然遭A小姐否认,强调双方仅见面而已,另外,歌手B小姐性交易价码更高一阶,一晚要价1500万韩元(约合8.4万元人民币)。
群众举报称,在长江广场某休闲会所内里,有人打着按摩的幌子进行卖淫嫖娼。
接报警后,天元警方立即展开侦查。经过摸排走访,5月5日晚,警方决定收网,并安排便衣人员先去打探情况。10分钟后,便衣民警传来消息:两名年轻男子与两名穿着性感的按摩女技师进入了包厢。
“行动!”接到指令后,外围民警迅速冲进休闲娱乐会所,控制住前台工作人员,另一拨民警则用警棍破门的方式进入包厢。
随后,4名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被警方逮了个现行。
给卖淫女分等级可激励其“创业绩”
在现场,警方查获了大量安全套、情趣内衣、情趣用品。此外,还找到了一个账本,记录了卖淫女每天的接客情况。
经警方调查,该会所经理是一名才满20岁的小伙子阿杰(化名)。据阿杰交代,他之前曾在其他场所当经理,4月底经朋友介绍来到这,之后他发出“招募令”,先后有多位卖淫女“投奔”了他。
为满足各个阶层顾客的需要,阿杰将卖淫女按照长相、身材分为三等,即“B牌”、“A牌”、“模特”。等级不同,收费也不同,且卖淫女与场所的分成比例也有区别。按阿杰的话说,这种等次的划分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卖淫女“发奋创业绩”。
目前,阿杰因涉嫌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刑拘,涉嫌卖淫嫖娼的4名男女均被治安拘留。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一下罚款。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时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
2、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