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精神病患者杀人或者伤人的案件频发,对于精神病患者家属应该多加看护,防止发生一些人身安全事故,济南一名曾有精神病史的男子用剪刀捅了楼上邻居30多刀,其后“淡定”地逃离现场,那精神病患者杀人处罚?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精神病患者捅邻居30刀,精神病患者杀人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接到报警的槐荫警方在距离案发现场不到500米地方将嫌疑人抓获。近些年连续发生的精神病患者伤人杀人的事件,反映了精神病人的筛查、治疗和日常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缺位。
捅了邻居30多剪刀
家住槐荫区忠厚街的张某脑子里面总是充满着楼上邻居要害他的场景。52岁的张某有精神病史,曾经在省市精神病院治疗,1996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保外就医,其原因就是患有精神分裂症。
家住四楼的张某与五楼的受害人高某因为邻里纠纷曾经存在矛盾。“其实就是楼上楼下闹动静的事情,可是没想到会出现这么大的事情。”楼上的邻居知道张某有精神病,“看人的时候有时眼睛发直”。
5月21日上午7时41分,光着上半身的张某手里拿着剪刀从家里出来,准备找五楼的高某说道说道。恰巧,受害人高某领着10岁的女儿从五楼下来,结果两人在四楼楼道狭路相逢。两人随即在楼道内发生争执,而张某则拿起手里的剪刀朝着高某身上捅去。
高某护着年幼的女儿,让其赶紧回家,而他身上则被连捅数十刀。高某曾艰难地下楼求助,但是最终昏过去。此后,120急救车将高某送往医院抢救。根据尸检,高某身上多达30多处伤口,胸部、腹部及全身多处受伤,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作案后谈定地步行逃走
作案时,张某的左胳膊动脉受伤,鲜血止不住。期间,张某曾返回家中试着用衣服止血,可是不管用。随后,张某下楼逃离现场,但是并不慌张,基本上是步行。“可以说是很淡定,这可能与其患有精神病有关。”槐荫公安分局办案民警说道。
据了解,张某途中甚至拨打120求助。在案发后,听到打斗声的邻居出来看到倒在血泊的高某立即拨打110报警。中大槐树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派出所主要领导立即安排值班所长带领民警赶到案发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确定张某系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已逃离案发现场,立即对嫌疑人张某实施抓捕,在经一纬十二路口附近将嫌疑人一举抓获。
由于案情重大,槐荫分局成立由刑警大队、法制大队、巡警大队和中大槐树派出所组成的专案组开展工作。“我们民警在附近巡查时发现了嫌犯,当时他右手抓着左手腕,承认自己杀人了。”中大槐树派出所副所长张志强说道。
随后,民警在嫌犯张某家中发现了其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病历以及部分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嫌犯确有精神病史,但是在杀人过程中是否处于病症状态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进行司法鉴定,我们也在等待结果。”刑警大队三中队中队长高宁称,目前嫌犯已被刑事拘留,正在医院进行治疗。
精神病就诊率不到50%
2012年7月25日,一精神病患者在槐荫明星小区杀害4岁男童;患有精神病的姥姥将外孙的双手剪断;一精神病患者将大明湖派出所出警民警砍伤。近几年,精神病患者伤人甚至杀人的案件屡见不鲜,而对于精神病人的筛查、治疗和日常管理已成迫切问题。
据了解,济南市的精神病患者应该有122.5万人。“这是根据国际通用的比例换算出来的,而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应该占总人口的1%。”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副院长杨红梅称,严重精神病患者中有肇事倾向的大约有10%,这应该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更让人担忧的是,社会上的精神病患者的就诊率不到50%。“这个比例可能更低,这意味着存量很大的精神病患者并没有被筛查出来,更不用说治疗。”杨红梅更为担忧的是,很多精神疾病原本是很有可能治愈的,可是因为没有及时发现和治疗而使其加重,甚至引发伤害他人的案件。
“一些精神病人出现幻觉、幻听,或者妄想迫害,就可能在症状支配下杀人和伤人,这些情况的出现有的是病情波动,但是更多的是因为治疗跟不上。”济南市精神卫生中心副主任医师王君称。
【法律解读】
精神病患者病发时杀人,属于非主意识杀人,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该患者多次袭击,甚至伤害他人,那么将对其进行强制关押,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定。注意,是病发时!另外就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不在其中。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一个问题接踵而至:某人在肇事肇祸时有无精神病,由谁鉴定?会不会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网民的上述质疑不是毫无来由:2012年6月,山东曾发生一起“医学院女教师驾车撞死4岁女童”事件,事后肇事者张某裸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施救。而随后的医学鉴定显示,张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8月,东莞市樟木头镇发生一起“宝马车撞人案”,当场造成3人死亡。后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者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上述鉴定,均曾引发舆论强烈质疑。“精神病”究竟是不是肇事者的免责金牌?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兴良撰文指出,“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判别精神病患者“伤人”时究竟属于何种情形,则需要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来判别。“首先判明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法定的精神障碍,然后进一步判明行为人是否由于这种精神障碍而丧失了辨认行为和控制能力,所谓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混合使用,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