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发生一起持枪伤害案件,造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据说这次事件是因为土地纠纷引起的,广西区公安厅、玉林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案发后即派出刑侦等部门人员到博白县指导破案工作。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广西博白发生持枪伤害案,持枪伤人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据广西博白县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2016年5月21日,博白县三滩镇学田村发生一起持枪伤害案件,造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博白县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调查访问等侦查工作。经初步调查,案件系三滩镇学田村大塘坡队陈姓群众与博白镇雷埠村雷东队、雷北队庞姓群众因土地纠纷引起,四名伤者均无生命危险。广西区公安厅、玉林市公安局对此案高度重视,案发后即派出刑侦等部门人员到博白县指导破案工作。博白县公安局已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并开展法制宣传,积极化解陈、庞两姓群众矛盾。目前,案件正在加紧侦破中。
【法律解读】
1、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行为所引起的附带民事赔偿,是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具有惩罚性。
刑法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才能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械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3、综上,最少为3-6年,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