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闹行为不断发生,医护人员的安全问题得到重视,近日两男子因嫌医院就诊需办就诊卡麻烦,两名醉酒男大闹医院抢救室,一名女护士被打,目前该护士已住院观察,这样的情况打人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女护士被醉酒患者打成脑震荡,醉酒伤人如何承担责任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2日,宁德市医院急诊科护士被打的消息通过朋友圈等快速传播,针对此事东南网记者进行了核实,宁德市医院急诊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确有其事,并向记者阐述了当晚事情发生的经过。

事件回顾:醉酒男就医闹事值班护士被打

5月21日晚10时30分左右,宁德市医院东侨院区急诊科的抢救室仍像往常一样的繁忙,医务人员都在紧张有序的开展工作。

23岁的护士小丹转到急诊科已经快2年了,今天晚上是她值夜班,此时她正和同事们忙着配手中的药品准备给患者输液。

“滴嘟滴嘟……”一辆急救车停到了急诊科门口,从120车上下来两个人。“这两个人一进来,一股酒气就扑面而来。”据值班护士回忆说。

记者事后得知,两名患者当晚一起在市区某大排档饮酒,因张某醉酒后摔倒致头部受伤,嘴里出血,故刘某将其送至市医院诊治。

张某被扶到抢救床上躺下后,小丹就说让刘某去帮张某办理一张就诊卡,谁知此时刘某却喊叫到:“你快点给我看,我没卡!”还将一沓钱重重的摔在护士台上。小丹见状便立刻向他解释说,一会患者需要检查或治疗可能还是需要办一张卡的。

正在此时,一旁的张某从病床上起来冲向护士站一边骂一边将桌面上的文件夹、消毒瓶等物掷向护士小丹,但都未击中,随后他便冲入护士站,用双手将小丹重重推向墙角,并用双手死死掐住小丹的脖子。闻讯赶来的值班男医生和护士5人立刻冲进来用力扳开张某的手,将他挡在了外面。

在此期间,医院的两名保安也及时赶到,同时拨打了110报警,保安希望阻止两人,可不料张某和刘某对其中一名保安进行辱骂,还在他腿上重重的踹了几脚。

随后,民警接到报警后赶来,将张某和刘某二人带回了派出所。因张某摔倒受伤需及时医治,民警遂通知其家人担保就医,待案件调查清楚后等待处理。

【法律解读】

醉酒,又称生理醉酒、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是最常见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多发生于一次大量饮酒后,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生理醉酒引起的精神障碍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生理醉酒的发生及其表现,与血液中酒精浓度及个体对酒精的耐受力关系密切。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实践表明,在生理醉酒的前两期,醉酒者对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均有能力实施,而且一般容易实施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较为常见的如冲动性侵犯他人人身的杀、伤行为和非法的性行为等。

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醉酒”,是指生理醉酒,即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在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减弱判断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并不会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醉酒的人对自己行为控制能力的减弱是人为的,是醉酒前应当预见并可以得到控制的。所以,醉酒的人犯罪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酒后犯罪同样应受到刑罚的处罚。因为,第一,从生理角度来讲,人在醉酒的条件下,一般只能减弱控制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在认识上是清楚的。俗话说:“醉酒心里明”,就是这个道理。第二,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规定酒后犯罪同样应负刑事责任,就必然会给那些借醉酒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留下可乘之机,就必然会产生更多的所谓醉酒犯罪案件,给社会带来很大危害。所以,我国刑法第15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一般也不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在这里,还应附带指出的是,酒后犯罪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酒后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给他人造成轻微的伤害,或者给他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虽然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组织上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纪律处分。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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