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一些公司因为经营不好而没有钱发放员工工资的情况,那有的公司会给员工打一个欠条写明工资作为债务以后偿还,那这样的手法是否可取呢,有什么风险吗?员工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同意?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应发工资变老板打欠条,员工如何维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张桐是某小童装服装厂员工。由于单位效益不好,2013年全年单位仅发三个月工资。在张桐一再讨要下,2014年4月,老板吴俊给张桐打了一张欠条,上面写道:“欠张桐人民币29000元,利息1分。从欠款之日起两年还款。”2015年,为了生计,张桐去其它服装厂上班。期间多次向吴俊讨薪未果。2016年3月,张桐以吴俊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吴俊偿还对自己的欠款及利息。吴俊认为,本案是因工资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应首先仲裁。所以法院无权受理该案。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法律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仲裁前置”制度。所以,未经仲裁法院无权受理。而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更为特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报酬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就是为了防止拖欠报酬一方利用自身的优势,规避诉讼程序,拖延诉讼时间,使劳动者无法及时得到相应救济。

以此看来,本案应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争议相关程序。但是,可以想见的是,如果驳回起诉,仲裁时“资方”也会提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争议,仲裁机关无权审理。或者利用自身的优势,规避案件审理等等,对于希望得到快速救济的劳动者极为不利。

为此,《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它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由此可见,由于本案中双方仅仅就工资转变为欠条这一单一事实发生了争议,根据该条规定,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值得注意的是,本条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事实上,很多劳动案件中,双方不仅仅是对工资或者“欠条”发生争议,还有包括加班等用工事实、劳动合同效力等劳动关系其它方面产生争议,就必须按照劳动程序予以解决。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条

[4]《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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