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一个相对神圣的词语,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选择当一名军人,就少不了受伤甚至死亡。军婚,和普通婚姻不同,法律也偏向于保护军人。但如果军婚实在无法维持,只能离婚,那军人的伤亡保险金该如何分割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离婚时如何分割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都是军人在服役期间受伤所获得的补偿,这种补偿具有的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这笔费用是不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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