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从事卖淫等工作是违法的,然而为了赚钱一母亲竟逼迫儿子的女友卖淫,体罚、辱骂逼其就范。昨日,芗城检察院以涉嫌强迫卖淫罪批准逮捕何某、李某。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母亲强迫儿子女友卖淫,强迫卖淫罪判几年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据了解,何某、李某是母女关系。2013年底,何某的儿子李某毅将女友傅某带回家中,在得知傅某曾在按摩店工作,何某便想让傅某卖淫帮忙赚钱。

之后,李某毅因打架被抓,何某与其女儿李某便通过扣压傅某身份证,对傅某采取蹲马步体罚、殴打、威胁等方式逼迫其卖淫。

自2015年5月起,由李某驾车,何某陪同,接送傅某至芝山镇山美村一按摩店、市区东岳新村一按摩店卖淫,两人在店外收取嫖资。今年4月,傅某再次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傅某当即将被强迫卖淫的事实向民警报案。4月20日,何某、李某在拘留所门口准备将傅某接回去时,被警方抓获。

【法律解读】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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