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听到一些信用卡诈骗的案例,由于各大银行在信用卡审核和风险把控上存在一定问题,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实施信用卡诈骗,近日福州破获两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追回全部赃款528万元。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福州破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24日,福州市公安局对外通报称,近期,福州警方破获两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并将追回的528万元被骗钱款发还给群众。
5月9日、11日,福州警方分别接到严某、俞某报警称,其银行卡内的现金被人盗转,两人合计损失528万元。福州市反诈骗中心迅速启动紧急止付工作机制,成功为受害人追回全部损失。
福州警方成立专案组,侦查发现两起案件系同一犯罪嫌疑人所为。5月14日、16日,专案组在漳州龙海市抓获犯罪嫌疑人柯某(男,31岁,龙海人)、黄某(男,28岁,龙海人),缴获手机、手机卡及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经查,犯罪嫌疑人柯某、黄某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了持卡人的身份及储蓄账户信息,而后使用网络购买的作案手机号码,冒用持卡人身份,分27次将受害人严某银行卡内的432万元现金转走,分6次将受害人俞某银行卡内的96万元现金转走。
受害者严某回忆起5月9日当天发生的事,至今心有余悸。
“9号那天,我的手机忽然收到很多条短信,我发现卡中的400多万元人民币竟然在十几分钟内全部被转走。我马上给银行打电话确认转账信息无误后,就马上报警了。”严某对记者表示,幸好报警及时,反诈骗中心才能启动紧急止付工作。这次能追回血汗钱,必须要感谢福州警方。
记者了解到,福州市反诈骗中心成立一个多月来,共成功止付641万余元人民币,发现案件线索178条,成功防止13起诈骗案件发生,反诈骗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表示,上述两起案件,由于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福州市反诈骗中心迅速启动紧急止付工作,受害人被骗的528万元才得以悉数追回。所以市民一旦发现自己或身边的亲朋好友上当受骗,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以便警方联合金融、电信等机构启动紧急止付机制。另外,要保存好与骗子之间的通话、短信及银行转账等记录,为警方破案提供线索。
同时,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牢记“四个凡是”及“两要两不要”:凡是“安全账户”、“秘密账户”都是陷阱;凡是提示登录指定网站、输入密钥进行转账操作的都是陷阱;凡是行政执法部门、人员以办案为名来电要求转账、汇款的都是陷阱;凡是提示登录网站查看网上通缉令、协查通报都是陷阱。要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要警惕陌生来电和短信,不要贪图小便宜,不要轻易转账。
【法律解读】
信用卡诈骗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的真实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输入虚假信息等。另外,还有一些行为也属于伪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涂改、变造等。行为人必须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所谓“使用”,是指利用信用卡的法定功能进行支付、消费、结算等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行为人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他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如果行为人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或者单纯伪造信用卡而没有使用的,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处理。
对自己伪造信用卡又使用的行为定性学界存在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其中牵连犯说对何为重罪又有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法定刑相同,以结果行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处理。因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是行为犯,而信用卡诈骗罪是结果犯;前者无数额限制,而后者有数额限制。二者虽然法定刑相同,但显然伪造金融票证罪对行为人更为严厉,因此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伪造后使用的,若数额较大,定信用卡诈骗罪,若数额达不到较大标准,定伪造金融票证罪。
对此,我们的看法是,行为人有使用自己伪造的信用卡行为,同时又把伪造的其它信用卡出售或者交予他人使用的,应当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单纯为了本人使用信用卡而伪造的,使用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才构成牵连犯;至于在牵连犯情形中,何为重罪,应当以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和适用的刑种、刑期为标准,而不应当以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如果二者程度均相当,为整体体现危害行为的特征,以结果行为即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
使用涂改卡是不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涂改卡按照有关规定,当然归于无效,但涂改是在作废的真实信用卡上涂改有关信息的伪造行为,是信用卡绝对无效的原因。而作废信用卡是真实信用卡因为法定原因归于无效,并非自始无效。所以,使用涂改卡应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将与借用亲属、朋友的信用卡等形式上的冒用行为区别开来。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如果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而冒用的,应属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行为。
冒用信用卡不仅限于“持卡”冒用,也可以无卡冒用。如有的金融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置了信用卡网上帐户,信用卡用户可以进行电子商务并网上支付,网络金融结算系统为了保护用户信用卡信息的安全,给每一位用户的信用卡设置了特殊的密码,以防止信用卡信息被他人恶意窃取和使用。这种措施虽然增强了用户信用卡信息的保密性,但密码本身也可能被冒用或者被破译,行为人通过破解的密码,获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而占有他人财产,本质是冒充他人身份的诈骗行为。因此,冒用用户密码进行网上信用卡支付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也应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4、恶意透支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