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些故意杀人的事件,近日江西上饶市余干县华林岗精神病院院长刘某,在当地五都新苑小区楼下被人杀伤,经抢救无效身亡,余干警方发布3万悬赏通告,缉拿犯罪嫌疑人。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精神病院院长遇袭身亡,故意杀人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余干警方通报称,5月23日下午4时20分许,余干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余干县华林岗精神病院院长刘某某(男,50岁),在玉亭镇五都新苑小区楼下被人杀伤,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地附近居民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时刘某某未驾车,一男子疑使用匕首,在小区一巷子附近对其进行袭击,致其流血倒地,事发地附近还有一把铁铲,“那个男的长得特别普通,附近的人都不认识他。”

案发当日,余干县公安局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同时开展“围城”行动进行搜捕。

5月24日下午,余干警方发布悬赏通告,认定案发前一身穿黑白色长袖衬衣(袖子黑色、其余部分花白色)、黄色裤子、白底黑面运动鞋的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逃离现场时上衣为黑色短袖T恤。通告称,对提供重要线索破案或直接抓获嫌疑人破案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下午5时左右,负责该案的民警告诉新京报记者,目前嫌疑人仍处于在逃状态,警方正全力开展侦破工作。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可见,对于轻微伤,国家做为民事纠纷或者治安案件处理,对于轻伤或重伤案件,才会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人参与的伤害案件,不能查明具体哪个行为致伤,但是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都实施了伤害行为的,按照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按照行为人在伤害中的地位、作用确定罪责。

轻伤案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案件的。对于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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