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夏天,女性都喜欢穿裙子,这就可能导致有一些下流之人想要有非分之想,近日成都的乔女士在某4s店给爱车做保养时,突然感到下体被碰到,转身竟发现一名4s店男员工正用手机偷拍她裙底,这样的行为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男子入店偷拍女店员隐私部位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成都的乔女士在某4s店给爱车做保养时,突然感到下体被碰到,转身竟发现一名4s店男员工正用手机偷拍她裙底。乔小姐抢过对方手机查看,发现手机里面有大量自己私密部位的照片,乔小姐随即报警。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目前,偷拍男子因触犯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已被警方治安拘留五天。
4s店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事他们已经在与乔女士进行协商处理。而对该名涉事员工,店方态度很明确,绝不会袒护。
成都市武侯区工业园区派出所办案民警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男员工被带回派出所后,承认了自己偷拍女孩隐私部位的行为,并将照片删除。警方在其手机里没有发现其他女性的相关照片。目前,男子因偷拍他人隐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治安拘留5天。
【法律解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禁止偷窥偷拍他人隐私,针对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或者窃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联网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和刑法第363条至367条中规定: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中关于淫秽色情网站的定义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文章、影片、录像、录音、图片及其他淫秽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要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