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宝贵的,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夺走他人的生命,近日网友爆料,就读于昌平某学校的一名姚姓女学生惨遭杀害,犯罪嫌疑人为该校同年级一名男学生,现在该男子已经被刑事拘留,那刑事拘留有什么条件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网友爆料,就读于昌平某学校的一名姚姓女学生惨遭杀害,犯罪嫌疑人为该校同年级一名男学生,案发现场就在教室内,明目张胆在教室里杀人究竟是为何?昨天,北京晨报记者赶到该学校。几名在校学生告诉记者,的确有此事发生。

一名学生告诉记者,事发后,老师很严厉地称,不许对外说这件事。“死的是十年级的一名女学生,长得很可爱,性格也好。杀害她的则是同年级的一个男生,听说一直在追她,但是始终没追上。”这名同学还说,大家都猜测,男生是在告白失败后恼羞成怒,才下了毒手。但事发经过学生们都称没有看到。“也是好多警察来了学校,我们才知道的”。

对此,记者联系该学校相关负责人,但是始终未得到回复。记者在该学校官网上看到,学校创立于2010年,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式完全中学,十年级相当于普通学校的高一。

昨天,记者从北京警方获悉,5月20日7时许,昌平区马池口镇某民办培训学校内,一女生在教室内死亡。昌平警方迅速开展工作,后该校男生王某(17岁,本市人)向警方自首。据王某称,19日晚其因感情纠纷在教室内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用胳膊勒住对方致其死亡。目前,王某已被昌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法律解读】

1、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

2、刑事拘留的程序与期限

(一)拘留的决定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三)拘留的期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而言,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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