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平时出行需要注意安全,夏天经常发生一些在公共场合被猥亵的事件。近日上海女子地铁上被色狼解内衣扣,网友开玩笑说“哥们儿技术不错”,猥亵他人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女子坐地铁被色狼解内衣扣,猥亵他人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最近上海的地铁“太不安全”了,性骚扰事件不断传出。“饱暖思淫欲”这句话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希望广大朋友们饱暖后可以多学习一下法律知识,那么在当我们碰到性骚扰的时候就能知道该如何去解决了。
近日,上海地铁6号线浦电路站,一男一女发生激烈口角,女子“指证”男子系“色狼”。据目击乘客称,当时两人争辩激烈,起初以为是由于列车拥挤而发生的碰擦纠纷,随后听见女子斥责道:“死变态,你解我内衣扣子。”被指为“色狼”的男子则反问女子“有何证据”。记者从轨交警方处证实,确实接到了相关报警,但女子说法尚未得到核实。男子想要离开,却被女子死死抓住不放,一直到世纪大道站,女子将对方拉到了地铁工作人员处。记者从轨交警方处了解到,确实接到了女子的报警。但由于没有旁证和其他证据,而男子否认有骚扰行为,双方各执一词,目前尚无法确认事实。“车厢内的监控视频,需要车辆退出营运后方可调阅。”警方表示,目前事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面对性骚扰该如何处理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行为的法律适用散见于法律法规。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解读】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