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里人想要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近日住了大半辈子山村的马某,在子女的提议下,到距县城最近的镇里买了房子,改善了住宿条件,没想到却遭到了官司,自己的宅基地买卖合同竟然是无效的,这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宅基地买卖交易判无效,宅基地可以转让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周某系歙县桂林镇桂林村村民。1992年1月,歙县土地管理局批准了周新的建设用地申请,同意其使用面积0.125亩的土地用于建房。审批的土地中,包含了周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地名“门前”的水田0.72亩的一部分。但周新并未使用该土地建房。2005年,周新的胞弟周胜建猪栏,该猪栏占用了周新所审批的部分土地。 2015年6月11日,周胜以2088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房屋连同该猪栏卖给了外村人马某。房屋交付使用后,周新提出异议。协商无果后,周新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胜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猪栏买卖条款无效。
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买卖合同无效。马某系该县溪头镇竦坑村人,并非桂林镇桂林村集体组织成员,其与周胜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周新主张该买卖合同中的猪栏买卖条款无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该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周新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周胜不服,提起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特定性,即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保障范围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基于“房地一致原则”,宅基地所建房屋不得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周胜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该院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律解读】
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受让主体不同加以区分对待:
(1)农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目前关于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允许自由转让,另一种是有条件的允许转让。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不应加以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各种前提条件,如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等。
对比以上两种观点,法院大部分判例比较认同后一种观点:一是因为根据宅基地取得程序,转让行为应经村委会同意,报乡政府土地部门批准备案,应进行物权登记;二是z转让应进行公示,私下转让会造成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后果是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而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
(2)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2004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一种观点认为以上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国务院颁布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不能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允许农民到城镇受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对农民和城镇居民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通知”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和部门规章,虽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反映了立法者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态度。在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局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都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形成“宅基地交易结束,物权不受保护”的被动局面,受让人在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仅享有债权,因土地政策规定无法使宅基地发生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