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死刑适用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并且死刑有死刑缓期执行的方式。对于某种特定犯罪分子,为了便于其成功改造,法院可以对其限制减刑。那么,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呢?今天,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用。
[案情介绍]
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祁某(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吉星鹏与妻子婚后3个月,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朋友讲述小祁与他人有染之传闻。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与妻子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吉星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吉星鹏限制减刑;吉星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岳父母交通费人民币2000元。
[法条依据]
死缓限制判刑的条件有哪些
2011年5月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律对限制减刑仅规定为“可以”,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死缓罪犯应适用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一是犯罪情节的考量。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参酌的是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响等。二是人身危险性的甄别。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罚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把握最为纠结,它是一种推断,具有较强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环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的思想品质),行为人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历、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个人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等。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为人是否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受犯罪影响范围内民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