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自杀也算故意杀人?没错,相约自杀也有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相约自杀两人都死了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了,如果相约自杀只死了一人那没有死亡的那一人则涉嫌故意杀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华律小编通过讲解一具体的案例:情侣烧炭自杀一死一获刑,给大家解答上述问题,同时分享故意杀人的判断方法,请耐心阅读下文。
案件:
据海峡导报报道曾厝垵北二路,大洋山庄小区内,女子小菲(化名)被人发现死在密闭的房间内,身子僵硬,嘴唇呈樱桃红色。
她是和男友相约自杀的,两人服下安眠药,又在室内烧炭。结果,小菲死了,男友施某却意外活了下来。
近日,自杀男子施某被送上了厦门中院的被告席。他和女友相约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问题,成为法庭争议焦点。
现场:女子殒命密闭房内
去年10月8日下午,大洋山庄小区保安发现小菲屋内异常情况后,马上报了警。
很快,警察就赶到了现场,在房间内发现了已经身亡的小菲。当时,屋里的炭火盆已经熄了,但明显有燃烧过的痕迹,屋里拉着窗帘,就像一个大蒸笼,密不透风又燥热难当。
小菲躺在靠墙的一侧。据房东说,她赶到时,出事的次卧的门是锁着的,男子施某坐在客厅的沙发上,神情颓丧。
他们二人原本是要一起自杀,不知道为什么,施某活了下来,而小菲死了。
案发后,小菲的母亲、哥哥都赶来了。他们认为,是施某害死了小菲。
据邻居介绍,小菲还有一个十七八岁的孩子,她是为了施某才离婚的,而且还帮施某还了不少赌债。
探因:因欠赌债相约自杀
小菲和男友施某的年龄都在40岁左右。他们两人同居已有数年,案发之前,二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所以萌生一起自杀的念头。
2014年10月6日,他们二人决定在暂住处一起烧炭自杀,共同准备了盆具、木炭、沙子、胶带等物品。
案发前一天晚上,10月7日20时许,他们二人一起吃饭、喝酒。酒后,两人服用了施某提供的安眠药三唑仑,还分别写下遗书。
随后,施某将三个盛有燃烧木炭的不锈钢盆放于次卧内,又用胶带将卧室的门缝和窗缝全部封住。之后,二人一起躺在床上等死。
10月8日早晨6时许,施某醒来,发现小菲已经死亡,但他却还活着。当天中午,施某又出门购买了木炭、安眠药、胶带,返回住处继续烧炭,准备再次用同样的方法结束生命,他还服下了安眠药。
当天午时,小菲母亲来到暂住处,发现施某躺在客厅沙发上睡觉,小菲躺在次卧床上已经死亡。
争议:一起自杀也算杀人?
去年10月8日,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将施某现场抓获。经法医鉴定,小菲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到案后,施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近日,施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到厦门中院。不过,庭审中,被告人施某的辩护人辩解说,本案因相约自杀引发,施某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制、教唆或者诱骗行为,且以放弃自己的生命为代价,社会危害性较轻,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施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认为,施某与他人相约自杀,采用密闭烧炭产生一氧化碳的手段,放任被害人小菲中毒致死,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不过,中院考虑到施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解析:
自杀为何会构成犯罪
“被害人的承诺不能成为被告人杀人犯罪的理由。”中院法官分析,本案当中,施某主观上对于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剥夺对方生命的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同时,其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虽然被害人系在自愿情形下由施某实施杀害行为,但施某所侵害的生命权已经超出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范围,不能以此排除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可责难性,应以犯罪论处。
是否犯罪有四种情形:
相约自杀,指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
相约自杀,是否一律构成犯罪?对此,一般可以分为四种情形。
故意杀人的判断方法: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动辄捅刀子的情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
(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一种,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犯罪问题。
第二种,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三种,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的,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也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