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环保意识淡薄的老百姓的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一些举动其实在不同种程度上都是对环境的破坏,有一句话叫做勿以恶小而为之就是提醒大家注意平时小的不好的举动。污染环境达到一定程度也是要被判刑的,下面华律小编通过一具体的案例:浙江一老板用抽水马桶排放重金属废水获刑,给大家讲解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案件:

浙江一模具加工坊老板,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而是将重金属含量超标3倍以上的废水倒入抽水马桶,通过污水管道外排。15日,该男子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4岁的夏某于2012年2月到温州瓯海开办了一家模具加工坊,加工“压铸锁”“皮带模”的花纹。该加工坊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而是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先用塑料桶收集,再倒入抽水马桶,并通过污水管道将废水排放出去。

2015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该加工坊,并在蚀纹槽和废水桶内各提取了水样。经专业部门鉴定,水样中总铬、铜、锌、镍等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在法庭上,夏某承认知道这样的做法会造成环境污染,但以为废水通过抽水马桶排入化粪池后危害性很小。对此,出庭作证的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叶某称,该加工坊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对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动植物甚至居民均有危害性。

律师解析:

夏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遂作出上述判决。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法院也提醒企业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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