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行渎职罪的认定问题需要根据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才能确定,关于渎职罪怎么判的问题,我们需要深入的进行分析,因为渎职犯罪下面还有很多具体的刑事罪名,很显然这些刑事犯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有所差异的,那哪些行为不构成渎职罪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湖北省出台容错机制,四种情形不认定为渎职罪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全省检察机关要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大局,旗帜鲜明支持改革者、保护创新者、宽容失误者、惩治犯罪者。”4月20日,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充分发挥查办和预防渎职犯罪职能作用,建立“容错机制”来推动形成依法履职、敢于担当、勇于改革、大胆创新的干事创业氛围。

“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改革和创新的积极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服务发展、干事创业的预期和信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游劝荣告诉记者,当前湖南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改革步入深水区,为确保一系列重大经济改革和制度创新的工作措施能落地生根,需要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发挥服务经济建设与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检察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和建设者,营造鼓励干事创业的社会环境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渎职犯罪查办职能义不容辞的职责。

“在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改革步入深水区的关键时期,湖南省检察机关出台措施依法促进改革创新和保护改革者,就是希望推动全社会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尚。”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段志凌表示,检察机关既要依法惩治犯罪,也要旗帜鲜明地为改革创新者撑腰。

四种情形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

《意见》要求,坚持法治思维,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改革创新中的工作失误和渎职犯罪的本质区别,依法规范反渎职办案工作,根据刑法规定,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等方面全面客观分析。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行为;主观上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或者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政策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因不可预见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改革创新行为,这三种情形均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对于职务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严重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

《意见》要求坚持依法惩治渎职犯罪与服务保障改革创新相统一,既依法惩治渎职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规范执法,又依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和推进改革创新的履职积极性,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偏差甚至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应严格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依法处理,坚决杜绝盲目立案,随意入罪。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有利于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应当依法支持保护。

4月20日,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简称《意见》),提出要建立“容错机制”,为改革创新者撑腰。这是湖南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的又一创新之举。

2015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时强调:“要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改革越往纵深推进,必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可预计或不可预计的困难,可能面临失败的风险与代价。如果单纯以成败论英雄,风险和代价将成为改革者不能承受之重,必将挫伤改革者的积极性,削弱改革的原动力。只有给改革者以必要的宽容,允许试错、容忍失败,才能让改革者消除顾虑、锐意改革。

建立“容错机制”,对于那些务实进取、公正清廉的改革者,只要改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政策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在改革中没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等违法行为,即使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失,也不认定为渎职犯罪。从而让检察机关成为促进改革的坚定力量,与改革者同心,伴改革者同行,为改革者撑腰,激励他们更好地干事创业。

在当前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少数党员干部开始信奉所谓“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官场哲学”,决策办事不敢担当,凡事先想到明哲保身。如果任由这样的风气滋生蔓延,则创新的理念无法落实,改革的举措无法落地。“容错机制”的推出,就是旗帜鲜明地宣布将改革失误与渎职犯罪区分开来,理直气壮地保护真正的改革者,纠正其认识误区,消除其心理负担,推动其轻装上阵、甩开膀子、大胆探索,将中央和省委安排部署的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只有加快改革,才能赢得发展先机。我省检察机关及时推出“容错机制”,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创新者,必将给改革者增添莫大的勇气和力量,形成千帆竞发的生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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