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多个国家的法律都对孕妇犯罪从宽处罚,我国也不例外,这集中体现在刑法中关于孕妇犯罪的特殊规定上。刑法中孕妇犯罪的特殊规定是什么你了解吗?下面华律小编通过一具体案例:越南女犯买男囚精液“自我授精”怀孕逃脱死刑,为您讲解上面的问题。
案件:
当一名越南毒贩分娩产子的时候,她首先将感谢的是刚刚降生的孩子,因为怀上了这个孩子,她将逃过死刑判决。
美国《世界邮报》援引英国《泰晤士报》的报道称,现年42岁的阮氏慧在2012年犯下越南史上最大的一宗毒品案,这也是涉及死刑犯数量最多的案件。她于2014年被判处死刑。另据美联社称,她曾上诉,但被法院驳回。尽管如此,现在她仍然可以免于一死,因为越南刑法禁止对孕妇及子女不满3周岁的女性使用死刑,需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
调查人员发现,该女子为逃避死刑,于去年8月以2000美元的价格偷偷买下一名男囚犯的精液,进行自我受精并最终怀孕。今年4月孩子出生后,她将获得减刑,改为终身监禁。在此案中,有四名狱警因涉嫌玩忽职守而被停职。
当地媒体指出,这并不是该国第一个利用怀孕逃避死刑的案例。在2007年,两名狱警因允许一男囚犯与一女犯人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而被判入狱。这名女囚也因此逃过了被枪决的命运。
国际社会一直对是否废止死刑存在争议,尤其是有关毒品犯罪的死刑。越南法庭曾处死一名澳大利亚毒贩,遭到澳政府的强烈抗议。越南政府于去年修改法律,规定包括抢劫、生产及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持有毒品等7项罪名可免于死刑。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官员,若上交75%的非法所得,也可免除死刑,改判终身监禁。修改后的法律将于今年7月生效。
刑法中孕妇犯罪的特殊规定:
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情况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下列两种人不能适用死刑: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社会阅历、社会经验也有限,规定对其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和刑事责任能力角度的考虑,而且也与我国已经批准加人的《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不满十八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一律按公历年、月、日计算实足年龄。必须是过了十八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十八周岁。二是对于在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未出生的胎儿是无辜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其出生的权利。所谓“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因此,对于犯罪的怀孕妇女,在她被羁押或者受审期间,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