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精神指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保持一致的。弘扬家庭美德、孝敬父母不仅体现在社会管理中也体现在民法的调整中。下面华律小编为您讲述一这方面的真实案例:刘某诉刘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同时分享一些“善良风俗”的适用规则的知识,请仔细阅读。

案情:

原告刘某系两被告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重庆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大部分房款由两被告支付,双方就房屋产权约定原告占90%份额,两被告各占5%份额。该房是两被告的唯一居住房屋。后原被告双方因房屋装修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将两被告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两被告房屋款2.8万元。被告认为该房屋主要是自己出资购买,不同意向原告转让产权份额。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讼争房屋系原告和两被告按份共有,并约定原告占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两被告与原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两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出于对子女的疼爱,将90%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转让产权份额,但被告不同意。依《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父母将所占房屋份额转让于己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善良风俗”的适用规则:

善良风俗(一)适用前提

适用“善良风俗”调解案件首先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调解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合法、合情、合理。“善良风俗”毕竟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其效力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其应当作为法律的有益补充进行适用,其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不得适用。例如:在继承案件中,我国许多地方遵从的原则是出嫁女不参与遗产分配。

这个风俗虽然得到许多人甚至女性的认可,但是因为其侵犯了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女性的继承权,违反了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所以在处理该类型案件中不宜采用。

其次,适用的“善良风俗”应为双方当事人所在区域内均熟知且普遍遵从的“善良风俗”;双方当事人不属于相同行政区域且各自的风俗不相同者,则应适用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进行调解不宜强行适用一方的风俗。

善良风俗(二)适用条件

第一,当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具体案件的法律决定提供依据的情况下,因中国非判例法系国家,法官只有寻找相应的规定来适用法律的权职而无自行造法的授权,此时法官应当考虑适用相应的“善良风俗”来调解结案。

第二,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处理具体案件时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官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应考虑适用“善良风俗”进行调解。

第三,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应考虑适用“善良风俗”调解结案。

善良风俗(三)适用类型

在调解案件时应对“善良风俗”作扩大化解释,应囊括当地的风俗、习惯、乡规民约、行业惯例、甚至当地对事物或字词的通常解释和理解。

法官的工作职责是辨法析理,定纷止争,假如只会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定然无法达成这一目标。只有将国家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有机结合起来,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向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之以法,才能真正促使诉讼各方握手言和,实现辖区的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经济活动蓬勃有序发展的良好效果。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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