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电视剧里经常看见敲诈勒索的案件,其实敲诈勒索也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但大家对敲诈勒索的界定和认识肯定也不存在不少误区与盲点。下面华律小编为您讲一个真实的案例:盗车牌留电话索要赎金,男子犯敲诈勒索罪获刑8个月。同时,教大家敲诈勒索的判定方法。
案例:
男子王某为谋求“生财之道”,在东莞市大朗镇专门盗取路边停放的小汽车的车牌,留下纸条向车主索要“赎金”,半个多月内连续作案5宗,后被抓获。5月1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公开作出一审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19岁的陕西男子王某在大朗镇黄草朗村美景中路,盗走市民彭先生停放路边的小汽车车牌,将事先准备好的纸条夹在汽车前雨刮处,写有联系电话,向车主索要赎金200元。同日19时许,彭先生通过转账的方式将195元汇入王某银行卡。得手后,王某将车牌藏匿的地点发信息告知彭先生,彭先生在该地点找回车牌。
两天后的16日早上5时许,王某窜到大朗镇黄草朗村西胜路。见市民刘先生的小汽车停放在路边,遂再次采用上述方式作案,将盗得的车牌藏匿在黄草朗村广场附近花丛中,以此向车主索要赎金。车主刘先生发现汽车车牌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刘先生通过电话联系王某,王某索要200元,双方约定在大朗镇黄草朗村广场附近现金交易。18日零时许,王某到现场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据查,从2015年12月至案发,王某以上述类似手段作案5宗,得手1宗。法庭上,王某当庭认罪。
律师说法: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王某在四宗作案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遂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王某向车主彭先生退赔195元。
敲诈勒索罪判定方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可以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掌握。
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