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证,伪造学历,伪造信用卡,各种伪造证件层出不穷。江苏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为了让儿子能上“名校”,不惜“苦心”伪造房产证、土地证以求得入学资格。好心却触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这实在是一大悲剧。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具体讲解一下本案件,并提醒大家加深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构成的认识。

案件:

江苏常熟市民朱某,为了让儿子能上“名校”,不惜“苦心”伪造房产证、土地证以求得入学资格。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我知道错了,我也是为了孩子上学,请法院从轻处理。”如今的朱某悔不当初。眼看着儿子即将小学毕业升入初中,朱某特别希望儿子能上某“名校”,却发现自己的新市民积分无法让孩子就读该校,家里的条件也无力购买学区房,于是他想到了一条伪造房产证的“捷径”。

2015年6月29日,朱某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联系到一个做假证的,用自己之前记下的真实小区名称及门牌号码为内容,购买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并持证来到相关部门为儿子办理入学手续。

工作人员当时并未看出异常,就为朱某办理了登记手续。入学通知书顺利到手,朱某以为大功告成。谁知8月初,工作人员核对相关信息时发现朱某提供的两本权证在相关部门并无登记,怀疑是假证并报警。朱某自觉心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常熟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常熟市土地登记所鉴定,该两本权证均系假证。朱某儿子的入学通知书也被学校收回。

律师说法:

被告人朱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

一、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的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

三、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该罪;

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相关法条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