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互联网大爆炸的时代,我们的身份信息随时都受到被泄露的危险,事实证明的确我们大多数人的身份信息已经被泄露,面对这样的困境,我们感到非常的不安。下面华律小编为你介绍一真实的案件:深圳上千孕妇信息遭泄露两人涉侵犯公民信息被拘。提醒广大民众侵犯公民信息也是在践踏法律的红线,有必要就、加深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
案件:
上千名曾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做过产检或B超的孕妇电话信息遭到泄露,贩卖者声称信息是从医院电脑上下载。目前,福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为由,刑拘两人。
日前,记者接到爆料,过去半年,至少有上千名曾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做过产检或分娩的女性,接到过母婴护理(俗称月嫂)或婴儿纪念品等公司的骚扰电话或是短信。这些骚扰电话和短信的背后,暴露出孕妇隐私信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
据称,每一条泄露的孕妇信息都被明码标价,多数是一元。信息越精确,价格越高,高达百元一条的信息,可以精确到孕妇的具体分娩日期。围绕着孕检及分娩量在全国都排在前列的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已然形成一条隐秘而数量庞大的孕妇信息买卖链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编者备注:本条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注意,本条有犯罪主体限制,必须是以上条文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是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区别点。)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编者备注:这条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条的非法获取可以延伸得比较广,例如使用计算机手段破解上述信息,利用其它方式骗取上述信息等。这点通常也是律师辩护时的发挥空间。)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拓展: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笔者认为,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展,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利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