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有人身自由,每个人都没有权利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一捡破烂的男子张某将两个女子锁在三轮“房车”里,白天出去捡破烂,晚上则和两女子同眠,这样的情况男子会被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江西一男子用笼子囚禁2妇女并强奸,男子构成几罪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近日,记者从西湖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男子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男子:“我是她们的老公”

2015年8月4日,一市民爆料称,在十字街口,有两个女人被锁在一辆改装过的三轮车内。记者赶到现场看到,一辆三轮车被改装成“房车”,面积大概4平方米,车内蹲着一老一少两名女子。两名女子都打着赤脚,头发蓬乱,车内有一次性饭盒、矿泉水瓶、编织袋和一些衣物。年轻女子告诉记者,不知道怎么会在车内,现在只想快点出来。“一个男的白天会来给她们送饭,晚上就钻进去一起睡觉。”一位围观居民说。随后,民警来到现场,将两名女子救了出来。

当日下午1点左右,一名身穿背心、背着双肩包的男子靠近三轮车掀起塑料布时,被民警上前控制住。男子张某交代,自己白天就在南昌城区捡破烂,然后给两个女人送饭,晚上再回三轮车里和她们一起睡觉,并称“两个女人都是我的老婆。”但是,张某始终没说清楚是如何将两女弄上三轮车的,只是一直强调自己是她们两人的老公。

男子曾犯强奸罪

张某为满足私欲,先后将王义(年轻女子)和一名老年妇女(真名不详,目前在江西省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囚于一辆人力三轮车上自行改装的木质笼子中。张某多次强行与两名妇女发生性行为,且对老年妇女有殴打行为,并致王义怀孕后流产。

经司法鉴定,王义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丧失对两性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病情处于衰退期,由于病情的原因,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明显削弱,故评定为部分责任。

另外查明,张某2012年8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十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且张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张某经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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