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孩被性侵的情况屡见不鲜,近日30名叙利亚男童难民被曝在土耳其的难民营中遭受一名清洁工人性侵犯,嫌疑人已被告上法庭,最高可能面临289年的有期徒刑。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30名叙利亚男童难民被爆遭清洁工性侵,男童被性侵怎么维权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30个受害家庭中,有22个顾忌难民身份而选择保持沉默。

30名受害者均为男孩;年龄最小的8岁,最大的也只有12岁。2015年9月,丑闻在土耳其南部加济安泰普省的尼济普难民营中爆发。有受害儿童的家长投诉一位名叫E.E.的29岁的清洁工人性侵男童,指其暴行前后持续3个月左右。

主管难民营的土耳其当局表示,从丑闻曝光第一天起就在“紧密关注”此事。

有媒体报道说,嫌疑人拿出1.5至5土耳其里拉(约合3.3至11元人民币)的金钱,诱骗受害男童,将其带到厕所等监控盲区施暴,并且屡次作案。

一名受害男童反复遇袭之后,将此事告诉自己的父亲,后者于2015年9月投诉嫌疑人。丑闻就此事发。后来,8个受害男童的家庭提起刑事诉讼,将嫌疑人告上法庭。与此同时,其他受害者家庭选择保持沉默。这些家庭本身是叙利亚战争难民,在土耳其异国他乡避难,因为顾忌难民身份,所以不敢报案。

嫌疑人避开监控摄像头作案,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不过,原告在起诉书中表示,虽然体检没有发现性侵的证据,但是受害男童的证词相互吻合,而受害家庭此前和嫌疑人均无过节。

嫌疑人此前曾承认性侵一名儿童,后来又矢口否认,表示这是受到压力,被迫给出来的假证词。9月5日以来,嫌疑人一直关在监狱里,等待接受审判。

【法律解读】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对诱奸男童的处长如何定罪目前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对于此类犯罪,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多是按猥亵儿童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正是由于这种失衡的法律缺陷,刑法无法精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从立法上将性侵男童纳入强奸罪范畴,无疑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儿童。”有关专家说,有必要以另行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我国刑法相关法条进行完善。比如,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所有未满14周岁的幼童都写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目前,跟女童遭遇性侵相比,男童遭遇性侵不仅仅在定罪和量刑上存在区别,如果不是出于为以刺激、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或者用性交的方式发生性关系,则侵害实施者还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没有为刑法所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给予其刑罚处罚,从而得以使其逍遥法外。

这一司法空白存在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刑法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且直接实施者仅限于男性。而究其根本,还是在于滞后的立法越来越难以适应快速发展和变化的社会。

在传统思维范式中,因女性相对于男性较为弱势的社会地位以及更易导致性侵犯,而给予其更多的法律保护。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价值观的流变,人们发现社会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男性遭遇同性或者女性性侵的现实案例。

于是,西方发达国家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保护范围,给予其平等的保护。而在我国,基于思维惯性和法律传统,尚未就此及时跟进,才造成当前刑法面对这样的情况频频无力的尬尴。

法定刑的配置首先要考虑罪刑均衡原则。强奸系特殊的、也是最典型的猥亵行为,强奸的危害性尤甚于一般的猥亵。因此,从整体上看,强奸罪的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高于猥亵类犯罪是合理的,也是对罪刑均衡原则的贯彻。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还是猥亵儿童罪、嫖宿幼女罪,上述犯罪的保护法益并非儿童的性权益,而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男、幼女身心发育不健全,尚不具备性行为能力,也对性行为缺乏认识,刑法之所以规定上述罪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的身心健康。

其次,与上述问题相关联,我认为,如果认真解释刑法,则在我国刑法语境下或许并不存在部分论者所言之“刑法差别保护”、“法定刑悬殊”的现象。换言之,在我看来,我国现行刑法有关侵害幼男、幼女身心健康犯罪的法定刑设置已经基本实现了罪刑均衡、平等保护原则。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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