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生命都应该值得被尊重,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我们不能轻生,因患病长期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照料饮食起居的老汉禁不住老伴苦苦哀求,将其活埋在自家菜园地,故意杀人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瘫痪老妇多次“求死”丈夫将其“活埋”在菜地,故意杀人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这起涉嫌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甲作出附条件逮捕决定,这是该院作出的首例附条件逮捕决定。

经查,2010年10月,被害人王乙因脑出血导致全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丈夫王甲和儿子王丙照料其饮食起居。2014年10月,王丙外出打工,王甲独自承担了照料王乙的重任。2015年10月,王乙的病情恶化,身体每况愈下,不堪忍受痛苦的王乙多次向王甲表示“想死”,“不想再受罪”,让王甲将自己“处理了”,王甲均已“见儿子一面再说”为由推脱。

2016年2月26日,没有等到儿子王丙回家过年的王乙再次提出“活埋”要求,这次王甲没有拒绝,而是按照王乙的安排,将其活埋在自家院内的菜地,并在上面种上菜苗,并遵照老伴王乙的交待,逢人问起便说王乙被娘家接走了。

清明节前后,外出回家的王丙从王甲口中得知王乙被埋在自家院内,便随即告诉了多次逼问王乙去向的舅舅王丁,王丁即刻报警,案件得以告发。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官认为由于案发距作案时间已过去两个月,被害人尸体高度腐败,其死因鉴定结果确定尚需时日,无法在审查逮捕期限规定的七日内作出。但该案属于重大案件,现有证据基本能够认定王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王甲案发前有干扰证人作证、案发后有自杀的意思表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附条件逮捕”条件,钟祥市检察院遂对王甲作出(附条件)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解读】

故意杀人罪怎么量刑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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