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淘宝、网购的盛行,物流也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物流员我们也能时常接触到。有些平时看似老实的物流员也开始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件物流员私卖物流箱获利17万,涉职务侵占获刑的案件。希望大家仔细阅读。

案件:

李某系北京某物流公司负责送货的员工,杨某、郭某都是该公司负责送货的司机。

2015年4月至8月间,3人利用在北京某物流公司任职期间运送货物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负责保管的物流箱变卖。经鉴定,李某参与变卖的物流箱价值共计人民币9.59万元,杨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5.39万元,郭某伙同李某变卖的物流箱价值2.1万元。

李某、杨某、郭某3人于2015年9月1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现李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000元,杨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39万元,郭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1万元。

律师解读:

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身为公司职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本单位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杨某、郭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李某部分退赃,被告人杨某、郭某全部退赃,对3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判处郭某有期徒刑7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侵占罪)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职务侵占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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