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相信大多数人都对社会保险有一定的了解,但大家对社会保险应该在什么时候购买,是否必须购买,员工饮酒抢救无效死亡,公司未为其买社保是否应该赔偿等一系列问题是否清楚就需要打一个问号了。这些问题十分关键,应该引起我们大家的充分重视,下面小编通过一个具体案列给大家分享一些相关的知识点。

案例:员工饮酒抢救无效死亡, 公司未为其买社保引纠纷

2013年6月25日冯某某入职东莞市某膳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食公司”),膳食公司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2014年4月13日冯某某因饮酒后神志不清入院治疗,4月1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计花费医疗费34475.22元。

对于医疗费问题,冯某某近亲属张某等人和膳食公司协商未果,张某等人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膳食公司赔偿医疗费损失20000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复函显示若膳食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至2014年4月18日为冯某某按时足额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冯某某的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根据医疗就医资料核付应报金额是20754.65元。由于案涉医疗费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因此膳食公司应向冯某某近亲属张某等人支付医疗费损失20754.65元,认定膳食公司应向冯某某近亲属张某等人支付医疗费损失20000 元。

律师释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后,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避免赔偿劳动者相关社保待遇损失,也避免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

社保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是无效的。对于单位来说,还存在另外一层风险: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被员工反诉当初是因胁迫写下放弃社保申请;而《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本就违法无效,最后用人单位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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