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上山打猎射钉枪走火打死同行伙伴,属于意外事件吗?下面就让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解读吧。欢迎阅读!

【社会事件】

3月7日下午5时许,富顺男子宋万邀约好友张有才上山打猎,二人共同使用张有才准备的一把射钉枪。二人在打猎途中发现一只野鸡,张有才先用枪射击,但是没打中。而后,宋万把枪拿过来,朝野鸡逃离方向追赶。此时,张在前,宋在后,二人相隔两三米远。

不想,跑出10多米远时,持枪的宋万被一棵桑树绊倒,射钉枪走火,子弹打到张有才背部,致其倒地不起。宋万见状,立即拨打120、110报警电话。后经抢救无效,张有才被确认死亡。

【法律解读】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小编意见

我认为本案的宋万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首先宋万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他并没有预见自己会被桑树绊倒也没有预见枪会走火更没有预见射钉枪会走火射向张有才;其次虽然宋在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并不是宋万能够控制的。所以我认为宋万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宋万对张有才的死致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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