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是咱们中国的古话,但从古至今都少不了养子成患的故事。咸阳一老母就因财被送进了精神病院。下面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儿子贪财捆母亲送精神病院,卫生院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相关信息。
案情简介:
3月28日上午,64岁的老太太刘玉栈被儿子强行拉进了一辆面包车,送到洋县磨子桥镇中心卫生院“精神科”。3月30日下午7时许,已被关了50个小时的刘玉栈终于走出了精神病院,随儿子和前夫一起返回了咸阳。亲生儿子为何要将母亲送到精神病院?即便是母亲精神方面真的有问题,儿子为何不送她到距离咸阳更近的大医院救治?而是要选择送到200公里外的小镇医院精神科?
刘玉栈说,自己名下原有一块土地,几年前被国家征用。但在未经自己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80多万元补偿款却被儿子刘某峰领走,为此她将当地街道办事处起诉到了法院。这起将于4月13日开庭的官司同时还把儿子刘某峰追加为第三诉讼人。她的分析是,儿子刘某峰已经意识到一旦开庭,街道办和自己都必输无疑,“他绑架我去精神病院的目的很简单,就是阻止我13日出庭。”而据华商报记者了解,原定13日开庭的案件已应刘玉栈的要求推迟审理。
法律解析:
老人的儿子和卫生院都涉嫌非法拘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老人儿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期间还有对母亲殴打、侮辱等情节,属非常恶劣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司法追究。
咸阳公安部门在这起儿子绑架母亲案件中存在不作为行为,也应予以追究。而洋县磨子桥镇中心卫生院片面听取受害人儿子的不实反映,对精神正常、完全具备民事承担能力的刘玉栈强制关押,违法用药,有关人员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应承担刑事责任。该医院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