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裂男子在发病期迁怒于共同生活的女子不做家务,就对其进行殴打致其死亡,这样的情况男子要被判刑吗?精神病人犯罪怎么处罚?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精神病男子失控殴打女子致死怎么判刑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被告人陈某将无名氏(女)带回平南县平山镇慈边村马塘屯,并安排在其旧屋里暂住,偶尔共同生活并照顾她的日常起居。2015年6月26日夜,被告人陈某因迁怒于无名氏不做家务,遂在该旧屋内、旧屋门口处用手电筒、棍棒、砖头等物品殴打无名氏致死亡,后将无名氏从旧屋拖到屋边村民陈进北的竹根处用竹枝掩埋。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律解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生活琐事在精神病发病期作案,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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