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虎毒不食子”,然而在福州却发生一起“父亲持刀砍死妻儿”的惨剧,男子构成犯罪吗?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男子砍死妻儿传曾吸毒患精神病,精神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这起命案发生在仓山区六一南路积兴里新村3号楼5楼的一套单元房内。该小区是老旧小区,租户较多。

昨天上午10时许,海都记者赶到现场,看到仓山警方已封锁了现场,正在勘查。街道、社区的工作人员正在安抚受惊的小区居民。楼梯口的角落里,停着一辆童车,不少居民惋惜:“这就是被杀男童的爱车,平时,妈妈常推着儿子在小区溜达,一个晚上,全没了,真的是太惨了。”

多位邻居回忆,当天凌晨4时许,事发的单元房内,突然传来一阵激烈的男女争吵声,不少居民都因此被惊醒。

“一开始,我们以为是夫妻吵架,后来争吵声音越来越大。”4楼的邻居许女士说,小区的不少居民都跑出来,询问发生了何事,“可能谁都没想到,屋内竟会发生这么惨的命案。”

随后,有居民报了警。在民警出警前的几分钟内,屋内突然传来几声女子绝望的求救声。“听到求救声后,心里咯噔了一下,心想这下糟糕了。”一名住户说。

追砍民警警告无效后民警开枪

海都记者了解到,案发地点和出警的下渡派出所的直线距离在500米以内,因而民警很快赶到了现场。

据多位邻居讲述,民警赶到现场时,事发的单元房内,灯光昏暗。随后,民警敲门,一会儿,一名男子开门,一手持菜刀一手持剪刀,冲了出来,“刀上都是血,民警见状,一边后退,一边警告对方要冷静,赶快放下凶器。”

上述邻居称,当民警从走廊退到离嫌疑人三五米的地方后,民警继续劝解嫌疑人,并向天鸣枪警告,嫌疑人持刀疯狂地乱挥,还向民警的方向冲来,试图追砍民警。随后,不少居民听到了枪响。

昨日中午,福州市公安局称,在抓捕过程中,嫌疑人余某永持刀拒捕,并追砍民警。民警经鸣枪警告无效后,依法果断开枪击伤嫌疑男子,将其控制。随后,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嫌疑男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母亲死后保持伸手保护儿子姿态

昨日中午11时30分许,在仓山警方勘查完现场后,海都记者敲门走进案发的单元房。屋内有两间房,一名依伯正在冲洗房间,看到记者,依伯连连示意,“心情很差,不要问了”。随后,依伯请记者离开,并将房门关上。据了解,这名依伯是死者詹某的父亲。

一名胆大的邻居曾看过血淋淋的现场,可令他感动的是死者詹某倒在地上后,仍保持着张开双臂保护3岁儿子的姿态,“她应该是在拼命保护自己的儿子。”

行凶男子传曾吸毒、患精神病

在多位邻居的印象中,死者詹某在小区居住的时间已经超过10年,其与嫌疑人余某永结婚有6~7年的时间,“以前也曾听到过这对夫妻争吵。”

一位与嫌疑人比较熟悉的邻居告诉海都记者,嫌疑人余某永有过吸毒的经历,平时也没有正当的职业。“听说余某永做过扒手。”该邻居回忆,最近一次碰到余某永是在5月2日,“他刚从外地被取保候审,心情不错,一家人看上去比较开心。”

在现场,海都记者也听到邻居称,“嫌疑人曾患过精神病。”

目前,有关“嫌疑人吸毒和患有精神病”的说法,尚没有得到相关权威部门的证实。

【法律解读】

应根据有无行为能力确定刑事责任,进行精神病鉴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时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儿第182条规定,过去不知道有精神病的成年人,精神病突发时致人损害的,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过去有精神病,其突然发病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精神病的鉴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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