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毒品我们都知道是违法的,对于一些毒品中介是否也构成犯罪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毒品中介毒品不沾手是否构成犯罪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经过】

刘强(化名)是一位普通上班族,但他却交友广泛,出手阔绰,几年前他依靠“中介”买了房车,而中介的项目却鲜为人知。

2015年12月,吸毒者张丽突然得知,自己原本的毒品提供上家因警方打击逃往内地,失去毒源的她慌了。

当月,通过“毒友”介绍,张丽认识了“知名中介”刘强,并请求刘强帮其介绍购买毒品,两人多次在电话里协商购买毒品数量、价格、交易地点等事宜。张丽也答应事成后给刘强支付“中介费”。

随后,刘强联系毒贩“大黑”,并独自一人前往取货。当月17日,刘强和张丽约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南路民心小区进行毒品交易。晚上19时,刘强驾车停靠在小区附近,并联系张丽让其在附近等候。

当日20时,刘强与张丽见面,交易刚完成,两人被民警抓获。

民警当场查获黄色晶体29克,经公安机关检验后鉴定为冰毒。

贩毒中介往往不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因此,实践中,如何定性常常令执法者陷于两难境地。刘强被抓获后,由于其从未直接参与贩卖毒品,如何对其定罪成为检察官们争议的焦点。

部分检察官认为,刘强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撮合”了毒品交易,应当将其作为贩毒者的从犯予以定罪。

一部分检察官则认为刘强在毒品交易环节中,通过中介以毒品谋取了利益,虽然毒品未经其手,但也涉嫌构成了贩毒罪,应当依法进行严惩。

而刘强则辩称,自己与房屋“中介”一样,并未“沾”过毒品,因此只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律解读】

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主审法官丁磊介绍,2015年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相区别。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目的;居中倒卖者则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

丁磊表示,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刘强以毒品中介的方式,收取下家“中介费”的同时收上家“回扣”,以此谋取利益,属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罚金1万元。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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